定罪。
⒈ 定罪。
引《晋书·王濬传》:“濬 至京都,有司奏, 濬 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詔月日,又赦后违詔不受 浑 节度,大不敬,付廷尉科罪。”
唐 韩愈 《请复国子监生徒状》:“其新补人有冒荫者,请牒送法司科罪。”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某生活二人,正为欲污二人,但宜科罪,何云功罪相抵也?”
⒈ 依法定罪。
引《宋史·卷一九·徽宗本纪一》:「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著为令。」
近定罪
kē,禾,9,左右结构
kē 1. 按学术、业务的不同所分的类别 2. 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按工作性质所分的单位 3. 指干部的一种级别。在“股”之上,“处”之下 ...
丿、一、丨、丿、丶、丶、丶、一、丨
科比、科隆、科幻、科室、文科
zuì,罒,13,上下结构
zu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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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罪恶、罪孽、犯罪、赎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