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条例。
⒈ 犹条例。
引《汉书·何武传》:“欲除吏,先为科例以防请託。”
《南史·顾顗之传》:“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子弃市,并非科例。”
kē,禾,9,左右结构
kē 1. 按学术、业务的不同所分的类别 2. 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按工作性质所分的单位 3. 指干部的一种级别。在“股”之上,“处”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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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比、科隆、科幻、科室、文科
lì,亻,8,左中右结构
lì 1. 从前有过的可以用来比照或依据的同类事物 2. 比照;对照 3. 性质类同的事物中有代表性的,可以用来说明情况或证明道理的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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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例假、成例、例行、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