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
⒈ 宋 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
引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谓之籍纳。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
《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先是殿中侍御史 王奇,请籍纳职田以助賑贷。”
jí,竹,20,上下结构
jí 1. 簿书。记载赋税、人事及户口等的档案 2. 书;书册 3. 祖居或个人出生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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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籍贯、竈籍、收籍、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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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à 1. 收入;放进来 2. 接受 3. 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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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罕、纳兰、纳米、出纳、纳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