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刑律名。谓于流放的本刑外,加罚劳役。
⒈ 唐 刑律名。谓于流放的本刑外,加罚劳役。
引《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加役流者,旧是死刑, 武德 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可復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軫向隅,恩覃祝网,以 贞观 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二:“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
jiā,力,5,左右结构
jiā 1. 放置 2. 穿;戴 3. 增加 ...
?、丿、丨、?、一
参加、加纳、加蓬、麦加、添加
yì,彳,7,左右结构
yì 1. 需要出劳力的事 2. 兵役 3. 役使 ...
丿、丿、丨、丿、㇍、㇇、㇏
奴役、役满、拘役、现役、徭役
liú,氵,10,左右结构
liú 1. 水流动 2. 泛指液体流动 3. 水流;河流 ...
丶、丶、㇀、丶、一、?、丶、丿、丨、乚
人流、流浪、流光、引流、流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