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户籍。亦指有户籍的居民。
⒈ 居民的户籍。亦指有户籍的居民。
引《南齐书·郁林王纪》:“宜从荡宥,许以自新,可一同放遣,还復民籍。”
宋 孔平仲 《孔氏杂说》卷二:“东汉 之定民籍,颇若劳扰,今之造户口簿,却不如此也。”
《宋史·尹洙传》:“今边鄙虽有乡兵之制,然止极塞数郡,民籍寡少,不足备敌。”
《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天禧四年》:“所至视民籍差等,有不如式者,惩革之。”
清 代将不属军、商、灶籍的各色人编入民籍。 《清史稿·食货志一》:“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
⒈ 人民的户籍。清朝时各色人户,凡是不属于军、商、灶籍的,都编为民籍。
mín,乛,5,单一结构
mín 1. 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2. 民间的 3. 指某个民族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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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民、民谣、村民、民工、民歌
jí,竹,20,上下结构
jí 1. 簿书。记载赋税、人事及户口等的档案 2. 书;书册 3. 祖居或个人出生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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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籍贯、竈籍、收籍、原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