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的相关词
承保的相关词:保险人、光烈、再保险、十三行、承保能力、投保额、特殊条款、舱面险、责任险,承保[ chéng bǎo ]的解释: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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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拼音:bǎo xiǎn rén释义: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保险人即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也叫承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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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烈拼音:guāng liè释义:大业,伟绩。《书·洛诰》:“王命予来,承保乃文祖受命民,越乃光烈考 武王,弘朕恭。”孔 传:“於汝大业之父 武王,大使我恭奉其道。”汉 王符《潜夫论·赞学》:“凡欲显勋绩、扬光烈者,莫良於学矣。”《明史·余煌传》:“请謚,则当思先帝光烈未昭。”郭沫若《十年建国增徽识》诗:“最高光烈归於党,领导群伦有纪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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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拼音:zài bǎo xiǎn释义:保险人把所承担的保险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承保,以分散风险和责任。也叫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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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拼音:shí sān xíng释义:⒈法帖名。 晋 王献之 所书《洛神赋》真迹,至 南宋 时仅存十三行,共二百五十字。故名。今传本有玉版十三行、柳跋十三行两种。参阅 元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十一。⒉鸦片战争前 广州 港口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之总称。行数并不固定。十三行对官府负有承保和交纳外洋税饷、规礼,传达政令及管理外洋商务人员等义务;也享有对外贸易特权。1842年《南京条约》订立后,十三行专营对外贸易的特权被取消,乃日趋没落。相传十三行名称起于 明 代,意义不详。俗亦称“洋行”。清 林则徐《日记·道光十九年二月初七日》:“申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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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能力拼音:chéng bǎo néng lì释义:指保险人能够承保业务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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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额拼音:tóu bǎo é释义:指在损害赔偿保单内列明承保人在有关保险的最高赔偿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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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条款拼音:tè shū tiáo kuǎn释义:由于健康保险所承保的内容与一般人寿保险不同,故而其保单形式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有些条款并不是每种医疗保险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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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面险拼音:cāng miàn xiǎn释义:舱面险承保装载在舱面上的货物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和货物因被抛弃或因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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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拼音:zé rèn xiǎn释义: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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