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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的相关词

战俘的相关词:军府南冠楚囚受俘和约战争法规财绅遣返释放集中营,战俘[ zhàn fú ]的解释:除了国际法或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况,在战争中被交战国一方所俘获或拘留的人员。

战俘的关联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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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军府拼音:jūn fǔ释义:⒈军中府库。亦用以囚禁俘虏。《左传·成公七年》:“晋 人以 钟仪 归,囚诸军府。”杜预 注:“军藏府也。”杨伯峻 注:“军府,据 杜 注,即军用储藏库,亦用以囚禁战俘。”汉 焦赣《易林·师之蹇》:“武库军府,甲兵所聚。”⒉将帅的府署。《三国志·魏志·崔琰传》:“涿郡 孙礼、卢毓 始入军府。”唐 韩愈《送郑尚书赴南海》诗:“番禺 军府盛,欲説暂停盃。”清 侯方域《重修演武厅事记》:“归 旧有厅,军府将先鳩财焉。”
    • 2.
      南冠楚囚拼音:nán guān chǔ qiú释义:南冠:楚国在南方,因此称楚冠为南冠。本指被俘的楚国囚犯。后泛称囚犯或战俘。
    • 3.
      受俘拼音:shòu fú释义:封建社会的一种礼仪。 旧时封建统治者战争胜利后,先行献俘礼,把所获俘虏献于宗庙社稷,再行受俘礼,由皇帝接受战俘。也叫“受俘馘”。
    • 4.
      和约拼音:hé yuē释义:交战国在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的条约。内容通常包括:宣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和平关系,遣反战俘,领土划界,赔偿,惩办战犯,战前条约效力的确定,履行和约的保证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和军事条款。
    • 5.
      战争法规拼音:zhàn zhēng fǎ guī释义:对战争中各种行为所作规定的总称。分陆战、海战、空战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对战争手段、军事占领、占领下敌产和俘虏的处置以及伤病员待遇等所作的规定。其中有,禁止使用爆炸性子弹、窒息性毒气、细菌及毒素武器等;给战俘以人道主义的待遇;禁止攻击未设防的城市和平民等。违反战争法规者将被视作战争罪犯而受到审判。
    • 6.
      财绅拼音:cái shēn释义:有财产的绅士。 亦指资本家等。徐朝夫《战俘》十二:“金大元 在 台湾 一个港口码头上做了两年苦工,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本乡一位财绅。”
    • 7.
      遣返拼音:qiǎn fǎn释义:⒈按规定把人员送回原来的地方。⒉特指把战俘送交给对方。
    • 8.
      释放拼音:shì fàng释义:⒈恢复被拘押者或服刑者的人身自由:释放战俘。刑满释放。⒉把所含的物质或能量放出来:这种肥料的养分释放缓慢。核反应堆能有效地释放核能。
    • 9.
      集中营拼音:jí zhōng yíng释义:帝国主义国家或反动政权把政治犯、战俘或掳来的非交战人员集中起来监禁或杀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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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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