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 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馀因故未考者,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由学政考试,名为“録科”。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
引明 陈子龙 《直纠大贪疏》:“童生之入学及诸生之补廪録科,皆有定价。”
《儒林外史》第七回:“次年録科,又取了第一。”
郑观应 《盛世危言·考试上》:“其歷考上中等者咨送院试,考取后名曰艺生,俟大比之年咨送京都大学堂録科。”
⒈ 清代科举制度,生员欲乡试前,先由学政预行科试,录取优异者;并荐举者,造录名册,送入科场,称为「录科」。
引《儒林外史·第七回》:「次年录科,又取了第一。」
lù,釒,16,左右结构
lù 1. ◎ 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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録纪、执録、历録、课録、收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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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ē 1. 按学术、业务的不同所分的类别 2. 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按工作性质所分的单位 3. 指干部的一种级别。在“股”之上,“处”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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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比、科隆、科幻、科室、文科